乐居财经 天津讯 1月7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解读
关于《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主要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有效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到“十四五”末,基本建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及其配套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改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原则。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确定目标。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分区施策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单列用地计划。二是明确保障对象,促进供需适配。明确了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新市民、青年人的准入条件。三是严格建设标准,提高居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根据需求合理设定户型面积。四是完善保障体系,规范房源渠道。公租房项目按照程序可纳入管理,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租赁住房经认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部分“建设方式”。统筹考虑人口导入、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等要素,根据需求及轨道交通便利条件优化项目布局。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采取盘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用地新建、国有住宅用地新建等六种方式筹集,对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区主城区,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区国家ji和市级产业园区等进行了分区指导。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落实了土地支持政策,针对6种建设方式分别明确了土地支持政策,对于“住改租”、“非改租”、“非居住土地新建”可维持原供地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对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享受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等支持。此外,还落实了财政补贴、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项目管理程序”。一是加强计划管理,由各区编制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审查认定。二是尊重群众意愿,对“非改租”、“非居住土地新建”、集体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履行公示程序后出具认定书。三是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快速审批流程,各区相关部门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
第六部分“运营管理”。一是加强权属管理,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不得上市销售等。二是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三是规范租赁行为,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或恢复市场租金。四是加强社区服务,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五级网格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提升居住品质和服务水平。五是落实安全责任,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六是严格退出管理,对退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确了退出的要求和程序。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两级领导小组,统筹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二是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完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市长租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住宅房屋基础数据库,推进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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