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年轻购房者在成家立业时,父母会为子女结婚准备婚房。由此会存在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或是由父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情况。在年轻夫妻感情稳定的情况下,多数父母还是愿意小两口共享婚前财产的,也不会多说什么。但如果年轻夫妻婚后感情破裂,要进行离婚,父母多少会有“传儿子、传孙子、不传外姓”的想法,担心之前买给孩子的房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分割。购房款不是小数目,毕竟那是老两口多年辛苦赚取的财富。那么关于购房款、首付款的婚内属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婚前父母所支付的购房款、首付款都默认为属于孩子的个人婚前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已经明确表示赠与小两口双方的情况。这里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明确表示”一般而言应是为“书面证据才具备有证明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意味着孩子婚后父母所支付的购房款、首付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办理,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均可。如果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指定赠与给其中一方的,则视为个人财产,不过这里要明确的是,这里指定赠与其中一方的“约定”、“指定赠与”,一般而言应是为书面证据才具备有证明的效力。
我们可以通过解读相关案例,来看看《民法典》生效后法律对于该等问题的判决原则。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案涉房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刘某、于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取得完整所有权,但该房屋房款付清并已交付使用多年,亦办理了预购房屋预告登记,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故案涉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影响离婚后房屋分割。
关于诉争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之间与男方父亲之间存在借款购房的约定,男方父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其次,根据财产来源、生活实际需要、照顾子女等情况,该房屋应归属男方,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双方各分得一半。截止双方离婚之日所负贷款本息债务,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分担,考虑到购房时首付款来源于男方父亲的出资,且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男方生活,以及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支出的费用等,男方可以适当多分。关于案涉房屋装修残值及房屋内家电等财产,女方诉讼中认可包含在上述房屋价值中,不再另行主张。
由此可见,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要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或是借款,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的。而装修、家电等财产,因涉及到价值证明、折旧等问题,如果存在男方买房、女方出钱装修这样的“合伙现象”,可能对于装修款的索回也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提醒了父母在给孩子准备“成婚礼”时对合理资产类型的搭配组合,适量的房产是可行的,但我们也看到房产在分割时具有天然的局限性,综合考虑财产的流动性、安全性进行多元化的财富结构配置是“传儿子、传孙子、不传外姓”的守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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