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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
来源:乐居财经2022-02-07 09:35:00
摘要
天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

  乐居财经 天津讯 1月2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局依据新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我局(传真:23118827)。

  此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9日       

  (联系人:资源处冯万馨;联系电话:18526127678)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订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认定、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市规划资源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征地事务机构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征收前期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将开展征地前期程序的相关材料一并送市规划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用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征地批准后,各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等工作,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征收主体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有效送达使用权人,并留存送达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程序相关文本格式由市规划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禁止违规预征地行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各区人民政府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法预征农村集体土地。对违法违规预征地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区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报材料中需对上述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有关凭证,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其中,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征地事务机构;其余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征地事务机构。市规划资源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监管工作。

  四、采取合理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征地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人力社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完善征地工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八)建立征地报批联动机制。市规划资源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联动,沟通重点项目建设立项、预审选址、规划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林地许可、社保审核、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九)各区建立征收土地协同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收土地工作,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预存和拨付等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要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实行备案管理,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征地检查,重点检查征地批后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合理等情况。对各类审计、督察及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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