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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政促特色小镇发展 规范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和建设
来源:乐居新媒体2022-03-07 11:45:03
摘要
关于促进天津市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乐居新媒体 天津讯 3月4日,天津市发改委官网市发布《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天津市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未来5年,努力培育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镇。

天津出台新政促特色小镇发展天津出台新政促特色小镇发展

  关于促进天津市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天津市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尊重规律、注重质量,以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为前提,以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产城人文融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走集约发展之路,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抓手,为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未来5年,努力培育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镇。围绕新动能引育,聚焦科技创新孵化、培育、联合攻关等,打造科技创新类特色小镇;围绕新兴产业,聚焦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打造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围绕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和北方会展中心城市,聚焦物流配送、冷链仓储、商品集散,打造商贸物流类特色小镇;围绕海洋、海河、大运河、长城、盘山等地域优势,聚焦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打造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围绕乡村振兴,聚焦本市乡村种养业、加工业传统优势,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传统农特类特色小镇。推动特色小镇成为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载体、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空间、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

  二、建设标准

  各区创建特色小镇按标准化、清单化方式推进。依托各自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历史传承,按照特色小镇基础标准中区位布局、空间范围、特色产业、多元功能、特色风貌、投入方式、底线要求等7方面20项要求,以及分类特色小镇具体标准中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传统农特等5类标准要求,做好规范创建工作,确保特色小镇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

  三、规范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特色小镇实行统一管理,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跟踪监督、统计监测、总结评估、典型示范和规范纠偏等工作,有序推进本市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各项部署要求,做好特色小镇建设的推动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各区人民政府对照特色小镇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拟培育的特色小镇,从明确特色产业、功能分区、四至范围、特色风貌、投资运营商、重点项目、建设模式、投融资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科学编制特色小镇规划方案,向联席会议申请创建。联席会议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原则,严格审核规划方案,通过后纳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三)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名单。联席会议从特色小镇培育名单中择优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列入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经过培育建设,可由区人民政府适时申请纳入创建名单。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公布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及创建名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联席会议组织对此前本市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命名的特色小镇进行审核,不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的,及时清理或更名,符合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各区要限期完成对自行命名特色小镇的统一清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规范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和建设。联席会议每两年组织对列入本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小镇建设进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重新列入培育名单或取消创建资格。对列入本市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小镇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未纳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及创建名单的,不得以特色小镇名义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规范开展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进入本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小镇,创建成熟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验收命名。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特色小镇创建标准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并报联席会议同意后,正式命名为天津市特色小镇。验收不合格的,根据验收结果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培育名单或取消创建资格。任何部门和行业协会均不得私自命名评比特色小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政策支持

  (一)开展体制机制创新试验。根据特色小镇大多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城乡融合发展等相关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微型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和路径。深化“放管服”改革,因地制宜建设便企政务服务设施,有效承接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政务服务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允许特色小镇稳妥探索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子项目灵活布局的可行做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土地要素保障。特色小镇具体布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在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鼓励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和低效用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过渡期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优惠政策。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依法以协议方式办理。对先进制造类、科技创新类特色小镇,支持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经规划资源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一定比例的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资金支持保障。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税收增量分成等扶持资金,以及本区自有财力,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完善特色小镇多元投入保障机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本市特色小镇建设。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带动民间投资参与投入。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对符合《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针对街镇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好《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1278号)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支持示范镇部分区域改造转型建设特色小镇。在已有示范小城镇中选取一批区位条件比较好、产业基础比较扎实、技术领先、带动力强的区域,改造转型为特色小镇,为示范小城镇注入新发展动力,增加农民就业,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局部带动整体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特色小镇建设的主体责任,要精心策划、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循序推动、严控数量,确保特色小镇建设质量;要定期对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进行自查,不断完善特色小镇培育和创建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建立特色小镇重点项目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制定、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持续做好特色小镇综合发展水平调查统计工作。

  (二)强化联动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小镇创建的帮扶指导,积极拓宽政策支持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定专人负责特色小镇相关政策指导。市级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下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构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三级联动机制,科学编制特色小镇发展规划,扎实谋划特色小镇创建的具体实施路径,切实保障政策举措落地,全力推动培育创建高质量特色小镇。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网络媒体、公共电子媒体(如地铁广告、商场宣传屏)、电台电视、手机APP等渠道,加大对全市特色小镇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本市特色小镇的社会影响,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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