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重点布局在需求旺盛区域
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改建包括宿舍型和住宅型
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应服务功能。区政府按照相关配置要求统筹解决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求。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适用标准通知》等规定执行。
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按照本市关于人均租住使用面积的规定,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涉及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应当满足国家和本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建项目应落实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租住服务。
来源: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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