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住房认定

  (一)申请家庭住房包括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私产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以及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与房屋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与房屋产权单位形成事实租赁的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作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到申请之日超过3年的(以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为准),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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