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具体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权属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权属证明(因就业在本市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人员,可不提供集体户籍所在地房屋权属证明); 户籍所在地住房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 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4.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附件1)和经申请人签字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附件2)。

  5.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申请人已婚但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申请人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且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显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

  6.具 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要件。申请人工作地址原则 上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为准。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与申请时实际工作地址不符的,可由用人单位据实开具《工作地址证明》(附 件3)。社会保险缴存时间按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认定。

  (二)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三)收入、财产核查。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财产核查。

  申 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 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对。

  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需提供原件。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及工商注册资金等家庭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转区县房管局。

  (四)审核。区县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4),同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限均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附件5)。

  (六)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准予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附件6),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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