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关规定
(一)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二)申请人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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